关于印发《滁州市民营艺术院团舞台艺术
创作孵化及展评奖补办法》的通知
滁文旅发〔2022〕11号
各县(市、区)委宣传部、文化和旅游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文艺工作的重要论述精神,促进我市民营艺术院团文艺创作,引导高质量舞台艺术精品创作生产,现修订并印发《滁州市民营艺术院团舞台艺术创作孵化及展评奖补办法》,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滁州市委宣传部 滁州市文化和旅游局
2022年4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滁州市民营艺术院团舞台艺术
创作孵化及展评奖补办法
为促进我市民营艺术院团文艺创作,引导高质量舞台艺术精品创作生产,依据《关于营造更好发展环境支持民营文艺表演团体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滁州市市级文化强市建设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政策规定,制订本办法。
一、扶持对象
滁州市范围内持有《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财务制度健全,纳税信用良好,无不良记录的民营艺术院团。
二、创作孵化办法
(一)作品要求
坚持正确政治导向,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充分挖掘我市历史人文资源,展现地方非物质文化遗产精髓,创作生产有筋骨、有道德、有温度,思想精深、艺术精湛、制作精良相统一,接地气、传得开、留得下的优秀舞台艺术作品。
题材:孵化对象为原创现实题材、革命历史题材、历史题材作品。现实题材作品应围绕党的二十大、新中国成立75周年等重要时间节点,长三角一体化、乡村振兴等国家重大战略,全市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部署(高质量发展、民生保障、文明创建、法治建设等)进行创作。革命历史题材应围绕突出展示滁州红色革命文化进行创作。历史题材作品应围绕挖掘展示醉翁文化、凤阳明源文化、全椒儒林文化、天长孝文化等各地代表性的历史人文进行创作。
范围:戏曲、话剧、音乐剧、儿童剧、皮影戏、小剧场戏剧、曲艺等。
类型:分为大型舞台剧(90分钟以上)、小型剧目(应为独立成篇的完整作品,15-30分钟)。
应为新创作品,已经公开演出的作品不得申报。
(二)申报要求
1. 申报剧目的项目实施主体应对申报项目依法享有完整的知识产权,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或其他合法权益。如委托个人创作者编写剧本,须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文本。如改编作品须提交原著作人的书面授权书。
2. 项目实施主体应具有稳定的创作演出团队。编剧、导演、作曲、舞美、主演等剧目主创人员应以我市创作人才为主,外请原则上不得超过2人。应有40周岁以下的我市青年演员担任剧目主要角色,且一个青年主演只可参演一家院团的申报剧目。
3.申报项目须填写《滁州市民营院团舞台艺术作品孵化计划项目申报表》并提供完整剧本。由各县(市、区)文化和旅游局负责本区域内作品申报工作,对选题、剧本内容等进行指导、把关,并报同级党委宣传部门审核。
(三)操作流程
1. 剧本盲评。市文化和旅游局组织专家对全市申报项目剧本进行盲评,实施首轮筛选。
2. 院团陈述。召开项目陈述会。由首轮入围的项目单位分别陈述创排能力、舞台创作构思和前期准备情况等,并作现场问答,进行二轮评审。
3. 项目确定。对评审结果进行集体审议、公示后确定孵化项目名单。由市文化和旅游局与入选项目所在县(市、区)文化和旅游局、项目实施院团签订三方协议书,明确各方责任,共同推进实施。
4. 投排实施。所有入选项目应聘请专家对剧本和舞台创排给予指导。县(市、区)文化和旅游局应在联系专家、组织排演、公演等方面予以支持。
5. 验收展评。市文化和旅游局组织孵化项目验收展演、评比。验收通过的项目实施院团须服从市文化和旅游局安排,参加市内相关公益性演出活动。
(四)资助金额及拨付方式
1. 资助金额。大型舞台剧10万元,小型剧目5万元。
2. 拨付方式。市文化和旅游局将资金拨付至项目所在地文化和旅游局,再由项目所在地文化和旅游局拨付至项目实施院团。分两期:项目入选补助50%;创排完成并通过验收,补助剩余50%。验收未通过的,孵化自行终止,不再进行资金补助。
三、展评奖补办法
(一)奖补对象
民营艺术院团创作演出的,由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逐级选送的,入选国家级、省级舞台艺术展演或在国家级、省级评比活动中获奖的作品。
(二)奖补标准
1. 入选国家级展演或在国家级评比活动中获奖的,给予大型舞台剧作品奖补5万元,小型剧(节)目奖补2万元。
2. 入选省级展演或在省级评比活动中获奖的,给予大型舞台剧作品奖补3万元,小型剧(节)目奖补1万元。
(三)项目申报和资金拨付
采取一事一补、事后奖补的办法。申报院团填写《滁州市民营院团展评奖补申报表》,并附参演或获奖的正式文件、证书,由各县(市、区)文化和旅游局初审后报市文化和旅游局,经审核通过后市文化和旅游局将资金拨付至项目所在地文化和旅游局,再由项目所在地文化和旅游局拨付至项目实施院团。
四、附则
对弄虚作假骗取资金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并追回资金,同时按照规定纳入失信企业黑名单。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滁州市民营艺术院团舞台艺术创作孵化及展评奖补办法(试行)》(滁文旅发〔2020〕22号)同时废止。
本办法由市委宣传部、市文化和旅游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