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滁州市自驾游招徕专项
奖励办法》的通知
滁旅改〔2023〕1号
各县、市、区委和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滁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中新苏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滁州职业技术学院,滁州城市职业学院:
《滁州市自驾游招徕专项奖励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此件公开发布)
滁州市促进旅游业改革发展领导小组
2023年1月9日
滁州市自驾游招徕专项奖励办法
为贯彻落实国家文旅部、省文旅厅《“十四五”文化和旅游发展规划》中指出的“深化旅游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深入推进大众旅游”和“打造一批文化特色鲜明的自驾游旅游目的地”的要求,发挥江淮分水岭风景道的市场开拓作用,把滁州打造成长三角地区文化特色鲜明的知名自驾旅游目的地,特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对象
组织自驾游团队来滁的全国旅游服务机构(含旅行社、OTA、自驾游协会、自驾游俱乐部等)
二、奖励内容
(一)团队奖励
1.一日游团队奖励。单次组织招徕10台车且30人以上的自驾游团队,来滁游览至少1个景区景点,且在滁州市域范围内餐饮单位就餐,奖励100元/台(次)车。
2.两日游团队奖励。单次组织招徕10台车且30人以上的自驾游团队,来滁游览至少2个景区景点,且住宿1晚,奖励150元/台(次)车。
3.三日游及以上团队奖励。单次组织招徕10台车且30人以上的自驾游团队,来滁游览至少3个景区景点,且住宿2晚以上,奖励200元/台(次)车。
(二)活动奖励
来滁开展与文化旅游相关的采风踩线、宣传推介、会议会展、节庆活动等,且组织车辆达30台以上的承办机构,对省级以上、省级、市级的承办机构分别奖励5万元、3万元、2万元。
三、申报程序
(一)提交申报材料
1.申报主体
在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注册登记的旅游服务机构
2.申报时间
行程前七天内,拟申报奖励的组团机构通过线上或线下的方式向滁州市文化和旅游局报备,审核通过后开展活动;行程结束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关材料申报,逾期视为自动放弃。
3.申报材料
活动前报备内容主要包括:
(1)组团机构的活动方案(包括活动时间、活动地点)。
(2)游客名单表(包括车牌号、姓名、有效身份证件号等信息)。
活动后申报内容主要包括:
(1)组团机构的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法人证或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2)组团机构签章的游客名单表(包括车牌号、姓名、有效身份证件号等信息)。
(3)组团机构签章的行程表。
(4)自驾车队入住酒店、游览景区景点、在滁就餐等相关报账票据复印件或从酒店住宿系统、景区票务系统中导出的旅客名单(需包含旅客姓名及身份证号并加盖酒店、景区景点公章)。如游览非收费景区景点,则须出示水印照片。
备案内容须与后期申报材料一致。所有申报材料均须由经办人亲笔签名,单位加盖公章,并承诺“对所有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承担一切责任”。
(二)材料受理和审核
申报主体通过邮寄(以邮戳或快递单收寄时间为准)、当面送达、发送电子邮件等任一方式将申报材料送至滁州市文化和旅游局,申报材料每季度汇总,并委托第三方机构审计。
(三)奖励确认和公示
由滁州市文化和旅游局会同滁州市财政局进行联合审查并对结果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为十个工作日,公示结束且无异议后予以兑现奖励。
(四)兑现奖励及支付办法
奖励资金通过市财政划拨至滁州市文化和旅游局,由滁州市文化和旅游局对申报主体兑现奖励。
(五)争议处理
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奖励持有异议,应当在审查结果公示期内向滁州市文化和旅游局申请复审,逾期或无正当理由的,不予受理。提出异议的单位必须书面提出复审申请,并提供充分必要的佐证材料。滁州市文化和旅游局调查核实后提出处理意见并反馈。
四、资金保障
奖励资金从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中统筹解决。
五、监督管理
奖励资金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若发现有提供虚假信息、伪造相关资料、套取奖励资金、有重大投诉并经查实的,取消奖励资格,在全市公开通报并追回奖金。
六、其他
(一)本奖励办法按照自愿申请、如实申报、公平公开的原则组织实施。
(二)各县(市、区)可参照制定各地自驾游招徕专项奖励办法,用于本行政区域内自驾游招徕的专项奖励。
(三)本奖励办法限于奖励一次自驾活动中餐饮、住宿、游览不发生在同一个县(市、区),与《滁州市旅游业发展奖励办法》不重复奖励。团队奖励和活动奖励只能申报一次,且同一次行程不得在滁州市域范围内重复申报。
本政策由滁州市文化和旅游局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根据招徕实际情况适时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