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推荐第五批滁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3-20 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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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推荐第五批滁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

    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的通知

     

    各县(市、区)文化和旅游局、市直有关单位、市非遗保护中心:

        为了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队伍建设,有效保护和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鼓励和支持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开展传习活动,根据《滁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滁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经研究决定,市文化和旅游局将开展第五批滁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的评审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荐条件

    推荐申报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须符合

    以下条件:

    1、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推荐人选,要从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中产生。

    2、必须熟练掌握其传承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知识和技能,传承活动中具有核心作用;在其传承项目领域或区域内被公认具有代表性和影响力。

    3、长期居住或工作在该项目流布地区,积极开展传承活动,培养后继人才,从事该项目保护工作15年以上。

    4、遵纪守法,爱国敬业,德艺双馨。

        以下情况暂不推荐:

        1、目前在该项目领域内有争议的传承人。

        2、丧失传承能力、无法履行传承义务的传承人。

    3、群体性较强的项目,难以确定其代表性传承人。

    4、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料收集、整理和研究,不直接从事传承工作的人员。

        二、申报范围和申报名额

        重点侧重以下项目申报:

       (一)新入选第五批市级非遗代表性项目名录的项目;

       (二)前四批中无市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的项目;

       (三)市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已去世或丧失传承能力的项目;

       (四)已有市级代表性传承人的非遗项目,原则上不再推荐申报,确因传承工作的需要,可适当增补,但要从严掌握。

         前三个重点关注范围内,每一项目申报数量不超过1人;已有市级代表性传承人需要增补的,每县(市、区)申报总数量不超过2人。

        三、推荐程序

       (一)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推荐必须符合《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推荐条件和评审程序(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的申请,由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所在地的县级文化和旅游局推荐该项目代表性传承人,但应征得被推荐人的同意,经审核同意后,向市文化和旅游局申报)。

       (二)各县(市、区)文化和旅游局须将符合《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材料以及本县(市、区)代表性传承人推荐名单和审核意见,一并报送市文化和旅游局。推荐意见应从技艺水平、代表性和影响力、师承和授徒情况三方面对申报人进行针对性评价。推荐意见不合格的不进入评审程序。

        被推荐传承人为市直属单位的,经其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可以将推荐材料直接报送市文化和旅游局。

        (三)市文化和旅游局结合申请项目在全市的分布情况,进行整理分类后,通过专家组评审、评审委员会审核评议、局党组会议研究、社会公示、复核审定等程序后,公布第五批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

        四、推荐材料

       (一) 推荐报告:各县(市、区)文化和旅游局提出本县(市、区)的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的推荐名单和推荐意见并形成正式报告报市文旅局,附推荐清单(见附件1)。

        (二)推荐表:包括申请人或被推荐传承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年龄、性别、文化程度、职业、工作单位等;传承谱系;学习与实践经历;技艺特点、成就;持有该项目的相关实物、资料的情况;推荐、审核意见;县级专家委员会评议意见及参评专家名单等(见附件2)。

    (三)辅助材料:其它有助于说明申请人或被推荐为代表性传承人的文字、图片、录音、录像资料等。

    (四)申报片:按本文件附件3办理。

        五、工作要求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主要依靠传承人得以世代相传,加强传承人保护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关键。县级文化旅游行政部门和市直有关单位务必高度重视这项工作,加强对申报推荐工作的领导,精心组织安排申报推荐工作的各个环节,可视情况增加面试等环节,确保申报人的代表性。

    (二)充分发挥申请人所在单位、各级名录项目保护单位、专家学者以及各行业协会的作用,广泛听取意见,认真组织申报、审核、评选和推荐工作,确保代表性传承人推荐材料的真实可靠。凡不符合申报条件、材料不符合要求、推荐意见未针对技艺水平进行分析评价的,一律不进入评审程序。

    (三)认真做好申请人(被推荐人)培训工作,使其了解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2023年330日前,各县(市、区)对拟上报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名单、基本信息在县(市、区)级文化旅游部门微信公众号、县级政府网站或主要纸质媒体进行公示,公示期原则上为5个工作日。

    (四)各县(市、区)文化和旅游局及相关单位,须于2023年47日前将上述申报材料(申请报告、申报表、申报片、正式公布的传承人文件及辅助材料)按A4纸规格装订成册(一试2套),推荐文本电子版和申报片用u盘报送至市非遗保护中心。凡不符合推荐条件、推荐材料不符合要求、超过申报时限(以当地邮戳为准)的,一律不予受理。

    推荐表电子版可以从滁州市文化旅游局、滁州市文化馆网站公告栏下载。

        联系人:何奇(滁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

        联系电话:0550-3049451

        电子邮箱:swhgys@163.com


        附件1:第五批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推荐清单.doc

        附件2:第五批滁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推荐表.doc

        附件3:第五批滁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申报片制作要求.doc

     

     

     

     

    滁州市文化和旅游局     

    2023年3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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