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滁州市南谯区某水果店未经批准擅自上网出版网络游戏案

发布日期:2024-04-02 11:23 来源:市场管理科 阅读: 字体【  

【基本案情】:2023年5月23日我局根据案件线索,组织执法人员对某网络游戏进行网络远程勘验。经查,该网络游戏网站首页及客户端首页均无游戏版号等信息。该网络游戏未接入防沉迷系统,可通过微信及支付宝进行在线充值。游戏内NPC“微信密保”可查看游戏公众号及二维码,该公众号名称为“某网络”,已完成实名认证,认证主体为“滁州市南谯区某水果店”。执法人员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到法定代表人为马某某。2023年6月1日,我局对滁州市南谯区某水果店的负责人嵇某某进行调查询问,被询问人对远程勘验的相关情况进行确认,对未经批准,擅自上网出版网络游戏的行为供认不讳。上述行为违反了《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依据《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第五十一条和《安徽省新闻出版(版权)电影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三部分序号43的规定,给予当事人删除网络游戏、罚款人民币伍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提示】:本案当事人作为一家网络游戏运营人,明知网络游戏上网出版前需经审批通过后方可运营,但在经济利益驱使下,依然违规上线运营尚未取得版号的网络游戏。未经审批的网络游戏难以保证游戏内容合法合规,可能会对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和国家意识形态安全造成危害。同时,擅自上网出版运营未经审批的网络游戏严重扰乱了国家网络游戏审批许可制度,涉案人员理应受到法律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