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滁州市某有限公司提供以营利为目的的陪侍案

发布日期:2024-06-14 11:22 来源:市场管理科 阅读: 字体【  

【基本案情】:2023年8月7日,我局收到滁州市公安局琅琊分局关于滁州市某有限公司涉嫌提供以营利为目的的陪侍案件移送材料,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检查和调查询问后,现已查明:滁州市某有限公司设置专门房间为陪侍女候客厅,由值班经理将陪侍女带至包间供顾客挑选,此后陪侍女进行“陪唱”等服务并收取费用,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督查经理杨某、副总经理何某对此事均知情。上述提供以营利为目的的陪侍行为违反了《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滁州市文化和旅游局对该公司进行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的行政处罚、对相关责任人员李某、杨某、何某各处罚款壹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案例提示】:《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对歌舞娱乐场所提供以营利性为目的的陪侍作出了明确的禁止性规定,任何企业和个人都不能为了牟取利益,从事损害公民权益的违法行为,在经营娱乐场所时要自觉守法经营,维护娱乐行业秩序。广大消费者在娱乐场所消费时,也要积极杜绝不良诱惑,共创娱乐场所良好环境。